一般条款和条件

Version dated: February 2016

I. 合同的订立、合同标的:

1. 本销售和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安富门(上海)工业门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35号4号楼101室 (“安富门”)。这些条款也适用于安富门今后的报价、交货和服务,除非所涉及的交易与当前交易类型不同。条款和条件最迟应在接受我们的交付或服务后被视为已接受。除非经安富门书面确认,否则在订货前和订货时偏离个别协议将不具有任何效力。这尤其适用于需要书面形式修订的条款。特此安富门反对签约方偏离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安富门没有再次明确反对,这些条款和件也不适用。

2. 只有经安富门书面确认订单后,合同才生效。安富门的报价自客户收到报价之日起最长有效期为30天。补充协议和附属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安富门明确以书面形式接受,否则任何修改请求均视为被拒绝。

3. 与宣传册、报价单和书面文件中的描述和细节有所不同的技术特性和设计,以及技术进步范围内服务、结构和材料变更,均应予以保留,客户不能由此获得任何权利。

报价、订单或订单接受所依据的任何文件,例如数字、图纸、尺寸、重量和其他技术规格,只有在经安富门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任何由于轻微疏忽而造成的打字错误或计算错误,安富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是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4. 安富门保留数字、草图、图纸、成本估算和其他文件的任何产权和版权。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并应在安富门提出要求时立即归还。

二、风险转移、运费、交货:

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工厂交货和/或库存交货应由安富门和合同方商定。一旦在库存/工厂中的货物由货运代理或货运公司接管,客户未调用货物或应客户要求推迟交货,风险即转移至客户。如果安富门用自己的车辆进行交货,风险应在安富门的仓库开始装货时转移给客户。

2. 运输保险仅应客户明确要求并由客户承担费用购买。

3. 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具有“约束力”,否则提供服务的日期应仅被视为大致日期。客户可以为安富门设定至少两周的提供服务的最后期限,该截止日期只能在大致日期之后开始。在此截止日期届满之前,安富门不得违约。

提供服务的所有日期应以安富门适当和及时地提供服务为准,其余日期仅应在澄清所有规格后开始,但最早应在安富门确认订单之日并在收到约定的预付款之后开始。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罢工、停工、随后的材料或能源短缺、进出口限制或类似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安富门或其供应商无法交货,则应将延长至合理的恢复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安富门可以完全或部分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且无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阻碍或延迟持续超过三个月,则客户有权在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后,对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在三个月到期之前,只有当客户因延迟而不愿再收货,并且客户及时向安富门指出时,才存在撤销权。

4. 如果客户违约或客户延迟合作,则交货期应延长相同期限,并加上合理的恢复时间。

5. 安富门公司有权要求客户部分履行合同。

6. 如果根据客户要求延迟发货,则由存储引起的费用应从客户收到发货准备就绪通知之日起计算。安富门也有权在设定合理期限后处置货物,并在合理延长的交货期限内向买方供货。

三、价格、付款:

1. 所有价格均为净价,不含相应法定金额的增值税以及包装、运费和保险。扣除现金折扣需要特别的书面协议。

2. 如果根据协议,安富门的服务将在合同签订后的四(4)个月之后进行,则安富门有权相应地调整价格,前提是在合同签订和交付之间,安富门的供应商适用价格、合同的相关货币方或可能的关税和进口税增加。

如果交货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的四(4)个月之后,则应适用交货当日有效的安富门价格。如果这导致每个月的价格上涨超过百分之一,对客户造成损害,客户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安富门在收到书面解除声明后三天内以上述范围内的价格向客户提供交付和/或服务,则解除无效。

3. 包装是按成本价计算。

4.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因客户原因减少约定的订货量,则可能的回扣、折扣和特殊条件将不再适用,并具有追溯效力。

5. 如果没有约定与订单相关的付款条件,则安富门的交付和/或服务应最迟在收到发票或无扣款的等额付款请求后30天内付款。支票仅在履约情况下接受。如果客户没有付款,则在收到发票 30 天后,客户将被视为违约,且安富门无需另行警告。如果客户对其延迟付款和/或不付款没有过错,则不适用此规定。对于付款的及时性而言,重要的是安富门可以毫无保留地处置该款项的时间。

6. 如果逾期付款,安富门将收取法定违约利息。保留进一步损失的主张。

7.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未能兑现支票或汇票、出现破产申请、停止付款或安富门获悉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安富门可以选择仅以货到付款或仅以预付现金方式交付,并要求客户立即支付业务关系下所有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即使此类应收账款已承兑了支票或汇票。

8. 客户只有在应收帐款没有争议或已有判决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权抵销或保留权。

9. 国外交货仅以预付现金或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以安富门为受益人并可多次分割。

四、保留所有权:

1. 安富门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收到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付款。如果单项或全部应收款已列入往来帐户,且余额视为已接受,则应适用上述规定。作为例外,如果在所谓的支票程序中构成了安富门对汇票或支票的责任,则所有权保留不得在兑现客户接受的汇票之前到期。

2.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现金或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转售货物。客户现在已经将其客户或第三方在转售项下当期或将来应付给安富门的所有应收款转让给安富门,并享有最终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担保和附属权利。无论购买物品是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后转售,均应适用上述条款。如果约定了往来账户关系,则提前转让的应收款项也应与已接受的余额有关,在客户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应与当时存在的“因果”余额有关。安富门承诺,只要客户履行了其对所收款项的付款义务,没有拖欠付款,尤其是尚未提交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的申请,并且付款已完成,则不收取应收账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安富门可以要求客户将转让的应收帐款及其债务人通知安富门,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客户必须将任何转售安富门保留货物的收益单独分配给安富门,并在收到安富门应收账款和/或到期后立即将其支付给安富门。

3. 在客户停止付款、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客户拖欠付款的情况下,转售预留货物和收取客户应收账款的权力自动失效。

4. 如果客户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特别是拖欠付款,未按要求立即支付现金,则客户必须无异议地退回安富门的货物。安富门可能会取走属于安富门的保留货物,并为此目的进入客户的仓库和营业场所。收回产品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安富门有权以尽可能最好的方式通过私售方式收回货物变现。如果收益超过了安富门的担保应收款项,则这些收益应归客户所有。

5. 客户必须自费按照重置价值为货物购买足够的保险,以防火灾、水灾和盗窃造成的损坏。发生任何损坏应立即通知安富门。所有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现在已由客户分配给安富门,只要它们涉及安富门的保留货物。如果需要进行维护和检查工作,客户必须及时并以专业的方式自费进行此类工作。

五、验收:

1. 由 安富门提供的任何服务应由客户根据安富门的标准测试程序在验收测试范围内进行验收。

2. 如果在服务完成后,安富门要求验收,客户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后仍未验收,则该产品应视为验收合格。

3. 如果提供可接受的部分服务,则必须根据安富门的要求单独验收独立的部分服务。

4. 如果未要求验收,则在书面竣工通知发出后的第7个工作日届满时视为验收,最迟应在试运行时验收。

六、保修

1. 客户的保修权要求客户履行其义务,对缺陷进行适当的检查和通知。

2. 客户应承担可能的保修要求的所有先决条件的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缺陷本身、缺陷确定的时间和缺陷通知的及时性。

3. 在偏离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只是微不足道的偏离,或者只是微不足道的实用性受损,则不存在缺陷保修索赔。

4. 在确定上述条款含义内通常预期的条件时,不应考虑安富门的公开声明、促销或广告。

5. 若有开闭速度信息,则视客户安装情况而定,可能会有相应偏差。

6. 安富门应自行选择以消除缺陷或进行新产品和/或重新交付的形式履行其保修义务。如果补充履行失败,客户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减少报酬(降低报酬)。如果轻微不符合合同,特别是轻微缺陷,客户无权解除合同。

7. 如果客户未履行到期付款且到期金额与有缺陷服务的价值合理比例,则客户无权因缺陷主张索赔和权利。

七.责任限制:

1. 安富门对损害赔偿的法定责任限制如下:安富门对轻微疏忽违反合同义务中的非实质性义务不承担责任。如果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安富门将对任何疏忽承担责任,但仅限于通常可预见的损失金额为限。

2. 如果安富门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安富门的工作人员、雇员、代理和助理。

3. 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因 安富门 的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也不适用于保证特性的责 任,不适用于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也不适用于因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而引起的索赔。对 安富门不利的举证责任的改变与上述规定无关。客户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八、产权:

1. 安富门应在以下规定的框架内对客户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的行为负责。要履行这一义务,客户必须立即将第三方对其提出的索赔通知安富门,并与安富门在处理这些索赔和行使其权利时达成一致。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安富门将免除其义务。如果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安富门应对侵犯第三方财产权的行为负责,并且如果客户因此被有法律 约束力地禁止全部或部分使用交付货品,则安富门应:
a) 为客户取得使用该交付产品的权利或
b) 设计不含工业产权的交付产品或
c) 将交付的产品更换为具有足够容量且不侵犯财产权的其他产品,或者
d) 应在偿还报酬的情况下收回交付产品。

2. 如果客户对交付产品进行改动,安装附加装置或将交付产品与其他装置或设备组合,并因此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则安富门将不再承担责任。

3. 同样,对于根据客户的图纸、开发或其他信息或不可预见的应用生产的交付产品的外部产权的侵犯,安富门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必须向安富门赔偿第三方的索赔。

4. 客户无权因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而提出进一步或其他索赔。特别是,安富门也不应对任何间接损害进行赔偿,例如生产和使用损失以及利润损失。这些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或缺乏保证特性的情况下对合同典型的可预见损害的强制性责任。客户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5. 客户不得对与交付物品与其他物品相互作用相关的安富门可用财产权的使用权提出任何索赔。

九、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和其他无法通过合理费用克服的不可预见的履行障碍应在其影响范围内免除安富门因与客户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履行障碍是由于这些情况造成的。如果这些履行障碍是永久性的,安富门和客户都可以撤销尚未完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部分。

2. 在所有其他方面,只有在安富门因违反义务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解除合同;在有缺陷的情况下,法定的先决条件应保持不变,除非这些先决条件在本条款和 条件中或通过个别协议进行了有效修改。如果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客户必须在安富门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声明是否因违反义务而解除合同或坚持履行。

十、最终条款:

1. 不允许客户转让对安富门的应收账款。

2. 客户因与安富门的业务关系而了解到的所有明显的商业和/或货物的具体细节均应保密。尤其是与安富门交付的货物有关的报价单、计算书或其他文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安富门保留这些文件的所有权。

3. 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安富门与客户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对于由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争议,中国上海应为唯一管辖地。

5.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规定或安富门与客户之间的其他协议框架内的任何条款无效,则不影响所有其他条款或协议的有效性。

6. 数据保护:
客户在此同意,安富门总部收集有关与客户业务关系的开始、发展以及可能终止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转发给安富门总部委托进行数据处理的第三方;这也适用于因可能的非合同行为而产生的数据(如在无争议的应收账款情况下申请的付款指令以及强制执行措施)。客户了解并同意,安富门总部收集、处理或使用此类数据,有助于评估其客户的信用度并通过将此类数据传递给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和/或信用调查机构来监控其财务状况。客户还同意安富门总部有权将这些数据用于向客户邮寄广告。